雖然根據《旅館業條例》,”賓館” (即旅館)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均需申請旅館牌照,但該條例亦有豁免的部分,除了幼兒服務所、會社、床位寓所、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可獲豁免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外,還有一條豁免條款,「符合以下情况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簡言之,如服務式住宅只提供28天以上的租住計劃均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即是毋須申請任何旅館經營牌照。但如提供28天或以下的租住計劃的服務式住宅,如日租計劃等,則需申請牌照及受《旅館業條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