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牌照 | 酒店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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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旅館

根據《旅館業條例》 " 旅館 "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而該人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

何謂旅館

根據《旅館業條例》 " 旅館 "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而該人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

酒店牌照申請 酒店牌照要求 牌照事務處 賓館牌照價錢 賓館牌照申請 申請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的一般指引 酒店賓館分別 酒店牌照查詢 旅館業條例

15年牌照出牌經驗 | 一站式牌照辦理

我們Branding Works 提供全面性的牌照申領顧問服務,我們有15年豐富牌照出牌經驗,及擁有多名專業人士和資深的項目經理,他們對各種營業牌照的申請和管理有著深厚的認識和經驗。我們的專業牌照顧問團隊提供的評估、諮詢和申請服務,一站式牌照辦理,專業代辨賓館牌照及酒店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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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牌照出牌經驗 

一站式牌照辦理

我們Branding Works 提供全面性的牌照申領顧問服務,我們有15年豐富牌照出牌經驗,及擁有多名專業人士和資深的項目經理,他們對各種營業牌照的申請和管理有著深厚的認識和經驗。我們的專業牌照顧問團隊提供的評估、諮詢和申請服務,一站式牌照辦理,專業代辨賓館牌照及酒店牌照。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任何人士如打算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酒店或賓館,必須在開始營業之前申請及持有有效牌照。 目的是通過發牌制度,確保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衛生配置方面,達至《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消防條例》(第95章)指定的標準,以保障旅客及公眾安全。


任何處所提供收費住宿,必須領取旅館牌照,除非有關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獲豁免。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任何人士如打算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酒店或賓館,必須在開始營業之前申請及持有有效牌照。 目的是通過發牌制度,確保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衛生配置方面,達至《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消防條例》(第95章)指定的標準,以保障旅客及公眾安全。


任何處所提供收費住宿,必須領取旅館牌照,除非有關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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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牌照的發牌準則 


我們Branding works代辦兩類牌照: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以及三種賓館牌照類別,即賓館(一般)牌照、賓館(度假營)牌照和賓館(度假屋)牌照。


酒店牌照:發給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或接納作酒店用途的處所。除非另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否則酒店應根據建築事務監督公布有關酒店發展的現行《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為酒店營運提供下列輔助設施:

  • 一個可供離開或到達酒店的顧客停車上落的地方;

  • 足夠的泊車位及上落客貨設施;

  • 酒店運作的基本設施及與酒店功能有關的配套設施;

  • 中央空調系統和中央式熱水供應系統;及

  • 根據建築事務監督公布的現行《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規定,提供足夠無障礙客房。

發給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如果處所獲批准作非住宅用途,牌照申請必須附有建築事務監督准予改作住宅用途的書面同意。

發給位於營地内的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

發給位於新界的鄉村式屋宇。建議的賓館用途已被地政總署轄下的相關分區地政處接納。

發給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如果處所獲批准作非住宅用途,牌照申請必須附有建築事務監督准予改作住宅用途的書面同意。

發給位於營地内的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

發給位於新界的鄉村式屋宇。建議的賓館用途已被地政總署轄下的相關分區地政處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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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牌照的發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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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牌照

發給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或接納作酒店用途的處所。除非另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否則酒店應根據建築事務監督公布有關酒店發展的現行《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為酒店營運提供下列輔助設施:

  • 一個可供離開或到達酒店的顧客停車上落的地方;

  • 足夠的泊車位及上落客貨設施;

  • 酒店運作的基本設施及與酒店功能有關的配套設施;

  • 中央空調系統和中央式熱水供應系統;及

  • 根據建築事務監督公布的現行《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規定,提供足夠無障礙客房。

發給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如果處所獲批准作非住宅用途,牌照申請必須附有建築事務監督准予改作住宅用途的書面同意。

發給位於營地内的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

發給位於新界的鄉村式屋宇。建議的賓館用途已被地政總署轄下的相關分區地政處接納。

發給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如果處所獲批准作非住宅用途,牌照申請必須附有建築事務監督准予改作住宅用途的書面同意。

發給位於營地内的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住宅部分的處所。

發給位於新界的鄉村式屋宇。建議的賓館用途已被地政總署轄下的相關分區地政處接納。

牌照有效期


酒店及賓館牌照通常有效期最長為36個月。然而,對於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專為酒店/賓館用途而建造的處所,牌照的有效期可多於36個月(最高長達84個月),條件是持牌人必須就該處所的樓宇及消防安全提交周年「認可人士證明書」。


酒店/賓館欲申請有效期超逾36個月的牌照,須為接納專為酒店/賓館用途而建造的處所,其用途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並於佔用許可證顯示或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之改建或加建圖。相關改建或加建滿意紙須獲建築事務監督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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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有效期


酒店及賓館牌照通常有效期最長為36個月。然而,對於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專為酒店/賓館用途而建造的處所,牌照的有效期可多於36個月(最高長達84個月),條件是持牌人必須就該處所的樓宇及消防安全提交周年「認可人士證明書」。


酒店/賓館欲申請有效期超逾36個月的牌照,須為接納專為酒店/賓館用途而建造的處所,其用途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並於佔用許可證顯示或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之改建或加建圖。相關改建或加建滿意紙須獲建築事務監督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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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酒店/賓館標誌


入住持牌旅館對旅客的安全極為重要。為方便旅客識別持牌賓館(一般),牌照事務處由2009年9月起實施持牌賓館標誌計劃,要求持牌賓館(一般)須在賓館顯眼位置展示賓館標誌


由旅館業監督(監督)發出的持牌賓館(一般)標誌,必須時刻展示於賓館內顯眼位置,此乃發牌條件之一。顯眼位置指賓館正門入口、賓館內每一個客房的房門及監督所指明賓館內的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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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酒店/賓館標誌


入住持牌旅館對旅客的安全極為重要。為方便旅客識別持牌賓館(一般),牌照事務處由2009年9月起實施持牌賓館標誌計劃,要求持牌賓館(一般)須在賓館顯眼位置展示賓館標誌


由旅館業監督(監督)發出的持牌賓館(一般)標誌,必須時刻展示於賓館內顯眼位置,此乃發牌條件之一。顯眼位置指賓館正門入口、賓館內每一個客房的房門及監督所指明賓館內的任何地方

發牌規定

《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於2020年12月1日實施後,監督在處理新牌照及續牌申請時,將考慮以下四個發牌規定:


-  無使用限制規定;

-  狀況適合規定;

-  適當人選規定;

-  經營規定(只適用於牌照續期)


發牌規定

《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於2020年12月1日實施後,監督在處理新牌照及續牌申請時,將考慮以下四個發牌規定:


-  無使用限制規定;

-  狀況適合規定;

-  適當人選規定;

-  經營規定(只適用於牌照續期)

無使用限制規定 


正在申請牌照的處所應該根據,公契或政府租契不受任何使用限制所規限。該土地文件中的限制性條文是指具有下述的明文規定:


- 禁止處所用作酒店或賓館;

- 禁止處所作商業用途;

- 只准處所作私人住宅用途。


市民可向土地註冊處繳費索取有關公契或政府租契的副本。申請人在簽署任何租約或買賣協議前,應該預先查核有關處所是否違反上述的土地文件。


任何新牌照或續牌申請必須附有法律執業者的書面法律意見,述明該些土地文件是否包含限制性條文,否則監督必須拒絕申請。詳情請參閱無使用限制規定的指引,可於牌照事務處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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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使用限制規定 


正在申請牌照的處所應該根據,公契或政府租契不受任何使用限制所規限。該等土地文件中的限制性條文是指具有下述效力的明文規定:


- 禁止處所用作酒店或賓館;

- 禁止處所作商業用途;

- 只准處所作私人住宅用途。


市民可向土地註冊處繳費索取有關公契或政府租契的副本。申請人在簽署任何租約或買賣協議前,應該預先查核有關處所是否違反上述的土地文件。在有需要時,申請人應徵詢有關的法律意見。


任何新牌照或續牌申請必須附有法律執業者的書面法律意見,述明該些土地文件是否包含限制性條文,否則監督必須拒絕申請。詳情請參閱無使用限制規定的指引,可於牌照事務處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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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適合規定 


有關處所的設計和建造,以及任何擬進行的改建和翻新工程一般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消防條例》(第95章)所載的現行標準。


有關處所必須符合下列《建築物條例》的樓宇安全及衞生標準:

- 根據《2011年樓宇消防安全守則》,提供消防進出途徑、火警逃生途徑及耐火結構;

- 小型工程須按照《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N章)的規定進行;

- 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設有適當的照明和通風設備;

- 足夠的衞生設備和排水系統;

- 適當的供水系統;

- 如有關處所位於新界的鄉村式屋宇,則該處所必須獲地政總署轄下的地政處發出合格證明書或不反對入住證明書。建議用途須獲相關地政處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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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適合規定 


有關處所的設計和建造,以及任何擬進行的改建和翻新工程一般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消防條例》(第95章)所載的現行標準。


有關處所必須符合下列《建築物條例》的樓宇安全及衞生標準:

- 根據《2011年樓宇消防安全守則》,提供消防進出途徑、火警逃生途徑及耐火結構;

- 小型工程須按照《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N章)的規定進行;

- 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設有適當的照明和通風設備;

- 足夠的衞生設備和排水系統;

- 適當的供水系統;

- 如有關處所位於新界的鄉村式屋宇,則該處所必須獲地政總署轄下的地政處發出合格證明書或不反對入住證明書。建議用途須獲相關地政處接納。

消防安全規定


有關處所必須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 消防處發出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

- 有關通風系統的《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第123J章)

- 有關固定電力裝置工程的《電力(線路)規例》(第406E章) 和相關守則;

- 有關使用、安裝及設置所有氣體工程的《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處所用作為酒店或賓館此事,將會在有關申請人或持牌人(視情況所需而定) 的持續親自監督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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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規定


有關處所必須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 消防處發出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

- 有關通風系統的《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第123J章)

- 有關固定電力裝置工程的《電力(線路)規例》(第406E章) 和相關守則;

- 有關使用、安裝及設置所有氣體工程的《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處所用作為酒店或賓館此事,將會在有關申請人或持牌人(視情況所需而定) 的持續親自監督下進行。

經營牌照事務處就酒店/賓館牌照訂出相關一般發牌規定。詳情可於牌照事務處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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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選規定 


申請人或相關人士(如申請人屬團體)必須為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酒店或賓館的適當人選。如有下述情況,監督將不會發出牌照予申請人:

- 該人曾在申請日期前的5年内被裁定犯《條例》所訂罪行;

- 該人曾於申請日期前的5年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罪行(《條例》所訂罪行除外),並就該定罪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的監禁;

- 該人屬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正進行清盤或屬任何清盤令的對象; 如該人在其他方面不是適當人選,監督將可能根據《條例》第12B(4)(c)條不發出牌照予申請人。

酒店牌照申請 酒店牌照要求 牌照事務處 賓館牌照價錢 賓館牌照申請 申請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的一般指引 酒店賓館分別 酒店牌照查詢 旅館業條例

適當人選規定 


申請人或相關人士(如申請人屬團體)必須為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酒店或賓館的適當人選。如有下述情況,監督將不會發出牌照予申請人:

- 該人曾在申請日期前的5年内被裁定犯《條例》所訂罪行;

- 該人曾於申請日期前的5年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罪行(《條例》所訂罪行除外),並就該定罪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

- 該人屬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正進行清盤或屬任何清盤令的對象; 如該人在其他方面不是適當人選,監督將可能根據《條例》第12B(4)(c)條不發出牌照予申請人。

經營規定  


申請牌照續期及持續經營時,須考慮經營規定。如有下述情況,監督可拒絕續牌申請、取消或暫時吊銷牌照:

-《條例》的任何條文正遭違反;

- 持牌人曾經沒有遵從根據《條例》作出或發出的任何要求、規定、命令或指示;

- 持牌人曾經沒有遵從有關牌照的任何條件;

- 該處所已停止作為酒店或賓館,或有關持牌人已停止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處所作為酒店或賓館;

- 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内呈交認可人士證明書,或已呈交的認可人士證明書有任何要項屬不完整、不正確或虛假。

酒店牌照申請 酒店牌照要求 牌照事務處 賓館牌照價錢 賓館牌照申請 申請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的一般指引 酒店賓館分別 酒店牌照查詢 旅館業條例
酒店牌照申請 酒店牌照要求 牌照事務處 賓館牌照價錢 賓館牌照申請 申請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的一般指引 酒店賓館分別 酒店牌照查詢 旅館業條例

經營規定  


申請牌照續期及持續經營時,須考慮經營規定。如有下述情況,監督可拒絕續牌申請、取消或暫時吊銷牌照:

-《條例》的任何條文正遭違反;

- 持牌人曾經沒有遵從根據《條例》作出或發出的任何要求、規定、命令或指示;

- 持牌人曾經沒有遵從有關牌照的任何條件;

- 該處所已停止作為酒店或賓館,或有關持牌人已停止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處所作為酒店或賓館;

- 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内呈交認可人士證明書,或已呈交的認可人士證明書有任何要項屬不完整、不正確或虛假。

旅館/酒店牌照申請流程


1

接獲牌照的首次申請接獲有效牌照

申請起計4*個工作天內

2

發出認收通知書發出認收通知書後起計 22*個工作天內

(继基於牌照處人員能於合理時間內獲申請人安排進入擬開設度假屋的虛所進行視察)

3

視察擬開設的賓館/酒店處所

及向申請人發出改善上准通知書

(如否,要求申請人糾正未完成

不符合規定的工程)

4

收到申請人在完成改善工程後提交的“完工報告表”

5

進行實地視察,以確保處所符合規定

6

檢查是否完成工程符合規定

7

符合規定後發信通知申請人付款以及領取牌照

*服務承諾

常見問題

1. 服務式住宅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雖然根據《旅館業條例》,”賓館” (即旅館)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均需申請旅館牌照,但該條例亦有豁免的部分,除了幼兒服務所、會社、床位寓所、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可獲豁免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外,還有一條豁免條款,「符合以下情况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簡言之,如服務式住宅只提供28天以上的租住計劃均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即是毋須申請任何旅館經營牌照。但如提供28天或以下的租住計劃的服務式住宅,如日租計劃等,則需申請牌照及受《旅館業條例》監管。


2. 膠囊旅館可以申請旅館/床位寓所牌照嗎?

根據現時的香港法例,「太空艙」及「膠囊旅館」的設計大多難以符合現時的法例(包括消防處及屋宇署等其他部門),故一般來說「太空艙」及「膠囊旅館」均不能申請旅館牌照或床位寓所牌照。

3.我的賓館可以安裝招牌嗎?

根據屋宇署的《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招牌擺放位置如伸出行人道,須有至少3.5 米豎向淨空及行人道旁的距離至少有 1 米橫向淨空。伸出行車道的廣告招牌,則須有至少 5.8 米豎向淨空。如較大型要靠掛在大廈外牆的巨型招牌,必須事先聘請香港註冊認可人士或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提交申請,才可安裝,否則該招牌將被視作為僭建物。

4. 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的分別?

任何處所的佔用人、東主或租客如果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住宿,除非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否則須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申領旅館牌照。

而在任何居住單位內,若有12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或擬供人根據租用協議出租的單人床位,必須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申領床位寓所牌照。


按現行的相關法例,理論上如租住1個月或以上,且最多只有11個租客的話,便不需要申請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實際情況須視乎民政事務總署而定。

5. 劏房/板間房/籠屋/太空艙的分別在那裡?

「劏房」社會大眾普遍用「劏房」來指個別住用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小單位,以供出售或出租一個月或以上。而通常每個獨立小單位均配置有獨立的廁所,有些小單位更設有獨立的煮食地方。將一個單位分間成多個獨立小單位的建築工程,往往涉及拆卸間隔牆、建造新的間隔牆、鋪設新增的電線、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管等。雖然「劏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板間房」普遍存在於本港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樓,是較為簡單用木板分間成的小房間,使有關唐樓單位能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這些木板間隔頂部留有空間,以作通風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間房」內並沒有配置獨立的廁所或煮食地方,住戶會共用單位內原有的廁所及廚房。雖然「板間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籠屋」「太空艙」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稱,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監管。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出租供單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單位。《床位寓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衞生配置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6. 沒有任何經驗,可以成功發出賓館(旅館)牌照嗎?

我們建議每一位首次創業者也應該先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的網站,認識基本的發牌流程及手則。此外我們亦有提供一站式出牌計劃,為首次創業者代辦處理申請牌照的手續,減少創業問題。

7. 申請民政事務總署獲發賓館(旅館)牌照時間?

我們的一站式出牌計劃中,在正常情況下,賓館(旅館)牌照的申領時間是由牌照事務處確定有關文件及證書齊備及接納後,約54天至三個月的工作日便可獲發。但由於每一間賓館的情況都有所不同,所以仍需以實際情況為準。

8. 賓館(旅館)牌照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嗎?

在牌照的有效期內,牌照的持有人可向交牌照事務處申請,把牌照轉讓他人。持有人和擬承讓人雙方須填妥轉讓申請表(HAD 141),然後遞交牌照事務處。

9. 賓館營業名稱

賓館的營業名稱不能使用「酒店」或“Hotel”一詞。此外,商業登記證及第三者風險保險上顯示的營業名稱亦須與其賓館營業名稱相同,申請人在領取牌照時須提交該等文件的副本。

常見問題

1. 服務式住宅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雖然根據《旅館業條例》,”賓館” (即旅館)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均需申請旅館牌照,但該條例亦有豁免的部分,除了幼兒服務所、會社、床位寓所、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可獲豁免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外,還有一條豁免條款,「符合以下情况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簡言之,如服務式住宅只提供28天以上的租住計劃均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即是毋須申請任何旅館經營牌照。但如提供28天或以下的租住計劃的服務式住宅,如日租計劃等,則需申請牌照及受《旅館業條例》監管。


2. 膠囊旅館可以申請旅館/床位寓所牌照嗎?

根據現時的香港法例,「太空艙」及「膠囊旅館」的設計大多難以符合現時的法例(包括消防處及屋宇署等其他部門),故一般來說「太空艙」及「膠囊旅館」均不能申請旅館牌照或床位寓所牌照。

3.我的賓館可以安裝招牌嗎?

根據屋宇署的《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招牌擺放位置如伸出行人道,須有至少3.5 米豎向淨空及行人道旁的距離至少有 1 米橫向淨空。伸出行車道的廣告招牌,則須有至少 5.8 米豎向淨空。如較大型要靠掛在大廈外牆的巨型招牌,必須事先聘請香港註冊認可人士或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提交申請,才可安裝,否則該招牌將被視作為僭建物。

4. 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的分別?

任何處所的佔用人、東主或租客如果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住宿,除非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否則須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申領旅館牌照。

而在任何居住單位內,若有12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或擬供人根據租用協議出租的單人床位,必須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申領床位寓所牌照。


按現行的相關法例,理論上如租住1個月或以上,且最多只有11個租客的話,便不需要申請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實際情況須視乎民政事務總署而定。

5. 劏房/板間房/籠屋/太空艙的分別在那裡?

「劏房」社會大眾普遍用「劏房」來指個別住用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小單位,以供出售或出租一個月或以上。而通常每個獨立小單位均配置有獨立的廁所,有些小單位更設有獨立的煮食地方。將一個單位分間成多個獨立小單位的建築工程,往往涉及拆卸間隔牆、建造新的間隔牆、鋪設新增的電線、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管等。雖然「劏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板間房」普遍存在於本港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樓,是較為簡單用木板分間成的小房間,使有關唐樓單位能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這些木板間隔頂部留有空間,以作通風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間房」內並沒有配置獨立的廁所或煮食地方,住戶會共用單位內原有的廁所及廚房。雖然「板間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籠屋」「太空艙」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稱,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監管。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出租供單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單位。《床位寓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衞生配置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6. 沒有任何經驗,可以成功發出賓館(旅館)牌照嗎?

我們建議每一位首次創業者也應該先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的網站,認識基本的發牌流程及手則。此外我們亦有提供一站式出牌計劃,為首次創業者代辦處理申請牌照的手續,減少創業問題。

7. 申請民政事務總署獲發賓館(旅館)牌照時間?

我們的一站式出牌計劃中,在正常情況下,賓館(旅館)牌照的申領時間是由牌照事務處確定有關文件及證書齊備及接納後,約54天至三個月的工作日便可獲發。但由於每一間賓館的情況都有所不同,所以仍需以實際情況為準。

8. 賓館(旅館)牌照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嗎?

在牌照的有效期內,牌照的持有人可向交牌照事務處申請,把牌照轉讓他人。持有人和擬承讓人雙方須填妥轉讓申請表(HAD 141),然後遞交牌照事務處。

9. 賓館營業名稱

賓館的營業名稱不能使用「酒店」或“Hotel”一詞。此外,商業登記證及第三者風險保險上顯示的營業名稱亦須與其賓館營業名稱相同,申請人在領取牌照時須提交該等文件的副本。

常見問題

1. 服務式住宅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雖然根據《旅館業條例》,”賓館” (即旅館)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均需申請旅館牌照,但該條例亦有豁免的部分,除了幼兒服務所、會社、床位寓所、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可獲豁免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外,還有一條豁免條款,「符合以下情况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簡言之,如服務式住宅只提供28天以上的租住計劃均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即是毋須申請任何旅館經營牌照。但如提供28天或以下的租住計劃的服務式住宅,如日租計劃等,則需申請牌照及受《旅館業條例》監管。


2. 膠囊旅館可以申請旅館/床位寓所牌照嗎?

根據現時的香港法例,「太空艙」及「膠囊旅館」的設計大多難以符合現時的法例(包括消防處及屋宇署等其他部門),故一般來說「太空艙」及「膠囊旅館」均不能申請旅館牌照或床位寓所牌照。

3.我的賓館可以安裝招牌嗎?

根據屋宇署的《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招牌擺放位置如伸出行人道,須有至少3.5 米豎向淨空及行人道旁的距離至少有 1 米橫向淨空。伸出行車道的廣告招牌,則須有至少 5.8 米豎向淨空。如較大型要靠掛在大廈外牆的巨型招牌,必須事先聘請香港註冊認可人士或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提交申請,才可安裝,否則該招牌將被視作為僭建物。

4. 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的分別?

任何處所的佔用人、東主或租客如果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住宿,除非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否則須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申領旅館牌照。

而在任何居住單位內,若有12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或擬供人根據租用協議出租的單人床位,必須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申領床位寓所牌照。


按現行的相關法例,理論上如租住1個月或以上,且最多只有11個租客的話,便不需要申請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實際情況須視乎民政事務總署而定。

5. 劏房/板間房/籠屋/太空艙的分別在那裡?

「劏房」社會大眾普遍用「劏房」來指個別住用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小單位,以供出售或出租一個月或以上。而通常每個獨立小單位均配置有獨立的廁所,有些小單位更設有獨立的煮食地方。將一個單位分間成多個獨立小單位的建築工程,往往涉及拆卸間隔牆、建造新的間隔牆、鋪設新增的電線、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管等。雖然「劏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板間房」普遍存在於本港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樓,是較為簡單用木板分間成的小房間,使有關唐樓單位能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這些木板間隔頂部留有空間,以作通風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間房」內並沒有配置獨立的廁所或煮食地方,住戶會共用單位內原有的廁所及廚房。雖然「板間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籠屋」「太空艙」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稱,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監管。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出租供單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單位。《床位寓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衞生配置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6. 沒有任何經驗,可以成功發出賓館(旅館)牌照嗎?

我們建議每一位首次創業者也應該先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的網站,認識基本的發牌流程及手則。此外我們亦有提供一站式出牌計劃,為首次創業者代辦處理申請牌照的手續,減少創業問題。

7. 申請民政事務總署獲發賓館(旅館)牌照時間?

我們的一站式出牌計劃中,在正常情況下,賓館(旅館)牌照的申領時間是由牌照事務處確定有關文件及證書齊備及接納後,約54天至三個月的工作日便可獲發。但由於每一間賓館的情況都有所不同,所以仍需以實際情況為準。

8. 賓館(旅館)牌照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嗎?

在牌照的有效期內,牌照的持有人可向交牌照事務處申請,把牌照轉讓他人。持有人和擬承讓人雙方須填妥轉讓申請表(HAD 141),然後遞交牌照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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